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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11执957号之五

XX新与四川正川水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XX新,四川正川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957号之五申请执行人XX新,男,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四川正川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汇点1栋1106号。法定代表人刘川,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正川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38.5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正川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礼斌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