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785民初4500号
原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阳,山东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某。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张新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男孩张某1,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于2016年腊月搬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张某1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与被告侯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男孩张某1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有探视孩子的权利,每个月被告可以接孩子到被告处居住二天,每年的寒假、暑假被告可以各接孩子到被告处居住五天,原告应提供方便。
三、在原告处的被告的婚前个人财产:TCL电视机(薄的)一台、西门子冰箱一台、西门子洗衣机一台、美的空调(一个立式、两个挂式)三台,归被告所有。
四、原告给付被告2万元,于协议达成时当即过付。
五、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原告名义发生的债务由原告负责清偿,以被告名义发生的债务由被告负责清偿。
六、原、被告双方其他无争执。
七、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张新国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耿源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