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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02执1039号

固原金恒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乔发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固原金恒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乔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02执1039号申请执行人固原金恒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原市原州区。法定代表人刘永兴,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武,男,汉族,生于1985年10月19日,中专文化,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系该公司业务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乔发,男,汉族,生于1981年6月5日,初中文化,宁夏彭阳县人,农民,住彭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固原金恒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武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40000.00元,执行费500.00元,以上标的已执行5000.00元,剩余35000.00元未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信息,也无可供执行的银行财产,被执行人现无法查找,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相关线索。本院虽采取了积极地执行措施,仍不能有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立强

审 判 员  王金龙

代理

审判员  王 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雪玉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