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5208号
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住所地林州市五龙镇陈家岗村。
负责人:路庆华,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付玉海,该社职工。被告侯俊梅,女,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任银喜,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秦振发,男,199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闫青梅,女,198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诉被告侯俊梅、任银喜、秦振发、闫青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军喜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岳小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