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8执480号
申请执行人:何松平,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
被执行人:许名发,男,195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何松平与被执行人许名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许名发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唐小冬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曾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