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665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大道193号301室。法定代表人蓝翔。被执行人永康市良鹏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龙山镇古陇村。法定代表人吕岩良。被执行人浙江宏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经济开发区月季路1号。法定代表人朱林哲。被执行人吕岩良,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执行人胡爱飞,女,196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朱林哲,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永康市良鹏杯业有限公司、浙江宏晟工贸有限公司、吕岩良、胡爱飞、朱林哲(2017)浙0782执6652号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虞啸安执 行 员 黄 楠执 行 员 石丽萍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楼斌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