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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2331号

朱军与吉林省微商四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朱军,吉林省微商四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2331号

原告:朱军,1962年11月16日出生,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吉林省微商四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万达广场B块1#-6#栋1单元28159号。

法定代表人:唐薇。朱军与吉林省微商四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朱军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朱军撤诉。案件受理费3,050元,减半收取计1,525元,由朱军负担。

审判员  李晓冬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