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2331号
原告:朱军,1962年11月16日出生,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吉林省微商四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万达广场B块1#-6#栋1单元28159号。
法定代表人:唐薇。朱军与吉林省微商四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朱军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朱军撤诉。案件受理费3,050元,减半收取计1,525元,由朱军负担。
审判员 李晓冬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