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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执8894号

江阴市顺博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与绥棱县光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周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阴市顺博印刷机械有限公司,绥棱县光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周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8894号申请执行人江阴市顺博印刷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228709-4),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顾山镇北国锡张路156号。

法定代表人:刘正龙,江阴市顺博印刷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绥棱县光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26781918534L),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绥棱县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周军,绥棱县光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周军,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申请执行人江阴市顺博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绥棱县光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周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的(2016)苏0281民初923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绥棱县光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周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江阴市顺博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价款480730元、诉讼费用8353.5及相应利息。因绥棱县光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周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阴市顺博印刷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绥棱县光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房屋四套(产权证号00135069,面积2681.79平方米;产权证号00135098,面积2748平方米;产权证号00135099,面积2400平方米,查封期限为截止2020年3月1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银行存款、登记车辆、房屋、土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江阴市顺博印刷机械有限公司,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绥棱县光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周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江阴市顺博印刷机械有限公司表示对本院执行中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当事人的相关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阴市顺博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绥棱县光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周军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虽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绥棱县光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房屋四套,但目前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以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江阴市顺博印刷机械有限公司对此无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281民初923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海强执行员  夏 飞执行员  金建东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悠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