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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4061号

申请人党华彬与被执行人高孟杰、任卫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党华彬,任卫强,高孟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4061号申请执行人党华彬,男,199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刘阁乡单高楼村委党楼村。被执行人任卫强,男,197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置地一期10号楼一单元六楼东户。被执行人高孟杰,女,198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置地一期10号楼一单元六楼东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702民初333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任卫强、高孟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任卫强、高孟杰银行存款或其它收益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波

审判员 张建军

审判员 王永强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