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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3678号

郭育英与石文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育英,石文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3678号申请执行人郭育英,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墨岩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石文杰,男,198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西安百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郭育英与石文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3民初37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执行人石文杰名下有位于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西路259号枫韵蓝湾小区31025号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石文杰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西路259号枫韵蓝湾小区31025号(房产证号1050106007-11-1-1-31025-1)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梅宏枝

审判员  夏怀山

审判员  赵 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