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2民初2035号原告王定平,男,1969年5月1日,汉族,居民,住涟源市刘亩塘镇荆桥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细,涟源市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吴国升,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安平镇罗客村。
原告王定平与被告吴国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王定平于2017年10月16日以与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定平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定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吴国升负担。
审 判 长 梁小红
人民陪审员 陈楚文
人民陪审员 梁志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胡月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