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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执1501号之一

淄博安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成利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淄博安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成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15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淄博安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历山路西首北9号齐商银行四楼。法定代表人温凤鸣,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成利,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本院在执行淄博安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刘成利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成利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刘成利114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任爱民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郑伟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