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2执343号
申请执行人:信丰旭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宪成,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信丰县嘉定镇建设路(摩托车市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照柱,系该公司会计。
被执行人:刘镜贤,男,汉族,1977年9月1日生,江西信丰人,住信丰县,
被执行人:朱海慧,女,汉族,1977年4月8日生,江西信丰人,住信丰县,系被执行人刘镜贤之妻。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执行信丰旭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刘镜贤、朱海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刘镜贤、朱海慧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赖晓兰
审判员 钱园春
审判员 张 嘉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兵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