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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2执343号

信丰旭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镜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信丰旭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镜贤,朱海慧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2执343号

申请执行人:信丰旭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宪成,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信丰县嘉定镇建设路(摩托车市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照柱,系该公司会计。

被执行人:刘镜贤,男,汉族,1977年9月1日生,江西信丰人,住信丰县,

被执行人:朱海慧,女,汉族,1977年4月8日生,江西信丰人,住信丰县,系被执行人刘镜贤之妻。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执行信丰旭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刘镜贤、朱海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刘镜贤、朱海慧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赖晓兰

审判员  钱园春

审判员  张 嘉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兵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