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2执2988号
申请执行人:钟春波,男,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李红飞,女,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春波与被执行人李红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红飞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钟春波执行款110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李红飞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陈 钧
审 判 员 郭 勇
审 判 员 陈 煜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陈树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