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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2756号

天津市西岸剧场有限公司、张强演出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市西岸剧场有限公司,张强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275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西岸剧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徽州道29号增1号,组织机构代码:56613489-2。

法定代表人:孙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张强,男,198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西岸剧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强演出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12月7日,本院作出(2016)津0103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现被执行人未如期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车辆、房屋及证券,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储智君

代理

审判员  王小庆

代理

审判员  于昊田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于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