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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6执278号之二

王献修与安泽县唐城镇冯子节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献修,安泽县唐城镇冯子节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6执27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王献修,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泽县唐城镇冯子节村民委员会,地址:安泽县唐城镇冯子节村。

法定代表人:赵树林,系该村村委主任。本院在执行王献修与安泽县唐城镇冯子节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安泽县唐城镇冯子节村民委员会在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城信用社的账户,账号:x,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所有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泽县唐城镇冯子节村民委员会在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城信用社的账户,账号:x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尚志芳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