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2072号
申请执行人:徐铮。
被执行人:车XX。申请执行人徐铮与被执行人车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7)津0114民初30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7)津0114执207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铮与被执行人车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金额41.2543万元,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公司信息等财产状况。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证券、公司信息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我院依法以500000.0元为限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车XX账户为62×××7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实际冻结金额3266.34元,冻结期限自2017年3月29日至2018年3月29日止;依法以500000.0为限冻结了被执行人车XX账户为12×××3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实际冻结金额2580.43元,冻结期限自2017年3月29日至2018年3月29日止;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我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车XX名下坐落于武清区下朱庄京津公路东静湖花园8-1-402(不动产权证122021026223)号与8-1-06号(不动产权证号122021026400)房产两套,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止。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我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车万李名下牌号为津N.CN5**与牌号为津N.CK6**汽车两辆,冻结期限自2017年3月30日至2019年3月29日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义务。以上事实,有相关证据材料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蒋继军
代理
审判员 牟泽良
代理
审判员 曹小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