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35执603号之一

巫立旺、徐光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巫立旺,徐光铃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5执6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巫立旺,男,1962年4月11日生,汉族,经商,住石城县,现住石城县。

被执行人:徐光铃,男,1965年7月18日生,汉族,经商,住石城县。申请执行人巫立旺与被执行人徐光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6年1月6日作出的(2016)赣0735民初603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巫立旺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徐光铃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仓仓

人民陪审员  刘俊良

人民陪审员  温建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赖春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