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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3执57号

右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右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右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右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建国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623执57号

申请执行人:右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银政,系理事长。

被执行人:王建国,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右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王建国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6)晋0623民初第20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右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建国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网络执行查控中心依法对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房地产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及到期债权,查明被执行人王建国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小平

审判员  刘平秀

审判员  张 钰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