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5793号
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兴胜路55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0098078Q。
法定代表人:伍顺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艳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王忠,男,汉族,1969年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熊 帆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国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