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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执4806号

张永乐、金华市顾心工贸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8-04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永乐,金华市顾心工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2执4806号申请执行人张永乐,男,1954年7月13日出生,住金华市。被执行人金华市顾心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新区临江区块彩虹路198号,组织机构代码:692391013。法定代表人吕杰兵。申请执行人张永乐与被执行人金华市顾心工贸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作出(2016)浙0702民特7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616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50000元整。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公安户籍、支付宝、工商等进行执行查控,无相应财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以示惩戒。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02执480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陈高明执 行 员 胡鼎力执 行 员 虞 帆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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