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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9民初1213号

赵克勇与王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克勇,王康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829民初1213号

原告:赵克勇,男,汉族。

被告:王康,男,汉族。

原告赵克勇与被告王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克勇向本院提起诉讼。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原告借款16000元。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借故不还,遂原告诉讼来院。原告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本案经诉前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赵克勇同意被告王康于2017年12月30日前归还借款14000元。

二、被告王康如到期不能履行还款义务,自愿从2018年1月1日起按原借款数额归还,并以月息2分计息至全部归还完毕止。

三、双方对本案其他问题不再争执。上述协议,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经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关晓梅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毛银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