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829民初1213号
原告:赵克勇,男,汉族。
被告:王康,男,汉族。
原告赵克勇与被告王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克勇向本院提起诉讼。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原告借款16000元。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借故不还,遂原告诉讼来院。原告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本案经诉前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赵克勇同意被告王康于2017年12月30日前归还借款14000元。
二、被告王康如到期不能履行还款义务,自愿从2018年1月1日起按原借款数额归还,并以月息2分计息至全部归还完毕止。
三、双方对本案其他问题不再争执。上述协议,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经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关晓梅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毛银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