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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838号

郑莉、邢哲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莉,邢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838号

申请执行人:郑莉,女,1978年4月3日出生,汉族,天津港第五港埠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执行人:邢哲,男,1979年1月24日,汉族,天津港生活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莉与被执行人邢哲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邢哲履行本院作出的(2013)滨民初字第21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以下义务:向郑莉给付自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9月1日的抚养费11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支付执行费6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邢哲存款1106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恩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营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