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8136号原告杨绪河,男,1965年06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曹秀辉,男,1974年08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绪河与被告曹秀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绪河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绪河撤回起诉。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绪河承担。
审判员 王金昌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解长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