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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执1957号

赵根成、王新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根成,王新华,王程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1957号

申请执行人:赵根成,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王新华,男,195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王程,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根成与被执行人王新华、王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王新华、王程金融机构无存款,无车辆信息,其他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 波

审 判 员  石少一

人民陪审员  王明亮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 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