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执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惠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
法定代表人:穆军胜,石嘴山市惠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文斌,宁夏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学林,石嘴山市惠农区农村信用联合社东大街信用社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石嘴山市纳福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
法定代表人:纳明,石嘴山市纳福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纳明,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富润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法定代表人:石冬红,石嘴山市富润通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石冬红,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被执行人:孙宁,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惠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石嘴山市纳福化工有限公司、纳明、石嘴山市富润通实业有限公司、石冬红、孙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民商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义务风险提示、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惠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2015)石民商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石民商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 敏
审判员 杨中军
审判员 张 红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小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