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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8执416号

李向琼与刘齐朝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向琼,刘齐朝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8执416号申请执行人李向琼,女,1983年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刘齐朝,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申请执行人李向琼与被执行人刘齐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巫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238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齐朝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向琼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等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238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训固

审判员  张万卿

审判员  李廷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兴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