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8执416号申请执行人李向琼,女,1983年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刘齐朝,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申请执行人李向琼与被执行人刘齐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巫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238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齐朝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向琼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等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238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训固
审判员 张万卿
审判员 李廷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兴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