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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3民初969号

陈明亮与黄国能、王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21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明亮,黄国能,王爱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3民初969号

原告:陈明亮,男,汉族,1973年8月25日出生,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告:黄国能,男,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告:王爱琴,女,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系黄国能之妻。

原告陈明亮诉被告黄国能、王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陈明亮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陈明亮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明亮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明亮负担。

审判员  王铁梅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苏俊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