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3民初969号
原告:陈明亮,男,汉族,1973年8月25日出生,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告:黄国能,男,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告:王爱琴,女,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系黄国能之妻。
原告陈明亮诉被告黄国能、王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陈明亮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陈明亮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明亮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明亮负担。
审判员 王铁梅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苏俊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