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91民初1050号
原告:王忠,男,198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猛猛,男,1990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
被告:谢利敏,女,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
被告:吴玉楠,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
原告王忠与被告吴猛猛、谢利敏、吴玉楠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猛猛、谢利敏、吴玉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解除王忠与吴猛猛、谢利敏、吴玉楠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书;2.判令吴猛猛、谢利敏、吴玉楠返还增资款105万元;3.判令吴猛猛、谢利敏、吴玉楠赔偿王忠违约金20万元;4.判令吴猛猛、谢利敏、吴玉楠赔偿王忠律师费5.6万元;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吴猛猛、谢利敏、吴玉楠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王忠与吴猛猛、谢利敏、吴玉楠签订增资扩股框架协议书,约定王忠拟向济南一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增资扩股100万元,约定在2016年1月31日前王忠与吴猛猛、谢利敏、吴玉楠完成工商登记变更。王忠于2016年1月19日汇款,但是吴猛猛、谢利敏、吴玉楠迟迟不履行工商变更登记,吴猛猛、谢利敏、吴玉楠已构成根本违约。故王忠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诉讼过程中,王忠明确诉讼请求:2.判令吴猛猛、谢利敏返还增资款105万元;3.判令吴猛猛、谢利敏赔偿王忠违约金20万元;4.判令吴猛猛、谢利敏赔偿王忠律师费5.6万元;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吴猛猛、谢利敏承担。吴猛猛、谢利敏、吴玉楠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20日,王忠(甲方)与吴猛猛、谢利敏、吴玉楠(乙方)签订《济南一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框架协议书》,协议约定:鉴于:2、甲方向济南一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共计增资100万元,其中40.91万元作为注册资本金进行工商登记,另外59.09万元作为资本公积金存入公司账户,增资扩股完成后甲方持有济南一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12%的股权,注册资本40.91万元。第二条、股权转让的思路和具体时间安排:2、在2016年1月31日前甲乙双方完成本协议项下的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第八条、本协议终止及违约责任:8.2.1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承担因该违约所产生的实际损失的全部及任何责任,实际损失不便计算的双方认可为收购对价的20%,并对接受该等承诺、声明和保证的一方承担足额的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的全部损失、诉讼费、律师费、调查费、评估费用、公证费用。2016年1月19日,王忠向济南一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汇款100万元。2016年1月19日,济南一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收到该100万元。签署协议时,济南一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吴猛猛、谢利敏、吴玉楠。2016年11月25日,股东由吴猛猛、谢利敏、吴玉楠变更为吴猛猛、吴玉楠。2017年3月10日,王忠与吴猛猛、谢利敏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书处理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吴猛猛、谢利敏于2017年3月25日前支付王忠105万元,否则按原增资扩股框架协议书承担违约责任。该协议签订后,吴猛猛、谢利敏并未履行。另查,2017年4月21日,王忠与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接受王忠的委托,指派赵伟担任一审诉讼阶段的代理人。双方协商律师代理费为伍万陆仟元。庭审后,王忠与吴猛猛、谢利敏达成调解协议,吴猛猛、谢利敏同意返还王忠款110万元,但是后谢利敏反悔。吴玉楠同意解除增资扩股框架协议,对于2017年3月10日王忠与吴猛猛、谢利敏达成的处理协议予以认可。上述事实,有王忠提交的增资扩股框架协议书一份、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明细表一份、收条及收款收据各一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打印件一份、处理协议一份、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收费速算表打印件各一份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王忠与吴猛猛、谢利敏、吴玉楠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书,该协议书权利义务明确,并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协议,双方均应履行合同义务。王忠已经于2016年1月19日支付了合同约定的增资款项,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吴猛猛、谢利敏、吴玉楠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在2016年1月31日前完成股权的变更。根据王忠提交的济南一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表明,吴猛猛、谢利敏、吴玉楠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为王忠办理股权登记,且2017年3月10日,王忠与吴猛猛、谢利敏之间就协议的解除达成过一致意见,吴玉楠也表示同意解除,因此,王忠要求确认解除双方协议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王忠要求吴猛猛、谢利敏返还投资款1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王忠要求吴猛猛、谢利敏支付律师代理费5.6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王忠支付的律师费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收费标准,王忠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吴猛猛、谢利敏、吴玉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供任何证据,应视为其放弃抗辩,亦应承担举证不能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王忠与被告吴猛猛、谢利敏、吴玉楠签订的《济南一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框架协议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被告吴猛猛、谢利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忠投资款100万元;
三、被告吴猛猛、谢利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忠违约金20万元;
四、被告吴猛猛、谢利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忠律师代理费5.6万元;
五、驳回原告王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吴猛猛、谢利敏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吴猛猛、谢利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万立波
人民陪审员 赵殿臣
人民陪审员 褚振荣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商斗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