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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执1167号

赵志伟、孙平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志伟,孙平元,孙洪亮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1167号申请执行人赵志伟,男,198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孙平元,男,196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孙洪亮,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本院在执行赵志伟与孙平元、孙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026民初17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建民

审判员  张海秋

审判员  李 健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魏文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