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1167号申请执行人赵志伟,男,198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孙平元,男,196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孙洪亮,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本院在执行赵志伟与孙平元、孙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026民初17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建民
审判员 张海秋
审判员 李 健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魏文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