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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执恢90号

王法亭、许庆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法亭,许庆华,袁子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1执恢90号

申请执行人:王法亭。

被执行人:许庆华、袁子新。本院执行王法亭与许庆华、袁子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清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721执恢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 刚

审判员 赵大立

审判员 康兴全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凌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