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1执恢90号
申请执行人:王法亭。
被执行人:许庆华、袁子新。本院执行王法亭与许庆华、袁子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清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721执恢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 刚
审判员 赵大立
审判员 康兴全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凌宇
王法亭、许庆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1执恢90号
申请执行人:王法亭。
被执行人:许庆华、袁子新。本院执行王法亭与许庆华、袁子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清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721执恢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 刚
审判员 赵大立
审判员 康兴全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凌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