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5757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菲,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北区。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谷守斌,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北区。一审
被告:唐山百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号渤海新世界*单元3门****号。
法定代表人:徐菲,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徐菲因与被申请人谷守斌、一审被告唐山百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民终6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菲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03民初1667号民事判决和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民终6351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提审。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没有对借款数额进行核实,谷守斌没有提交218000元转账的银行凭证。徐菲尚欠谷守斌本金为50023元。徐菲实际上一直在按照月息10%支付利息,本金加复利演变成了218000元。徐菲同意按照年息36%支付利息,但以前支付过的数额减去这部分利息后,剩下的应该视为本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徐菲称涉案218000元没有银行转账凭证的问题,谷守斌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有徐菲签字的借款协议、借款担保合同和承诺书,徐菲认可均是其本人所签,只是称其是在不情愿的情况下签订的,但并未提交有受到欺诈、胁迫的证据;且双方的借款情况有二人多次往来信息予以确认,因此原审法院认定涉案借贷关系成立并无不当。徐菲称其只欠本金50023元,其余的均是高额利息,该主张无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综上,徐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徐菲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振杰
审 判 员 张守军
审 判 员 张 岩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天
书 记 员 祁立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