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04执1390号

刘俭与刘海、李敏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俭,刘海,李敏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1390号

申请执行人:刘俭,男,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刘海,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执行人:李敏秋,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俭与被执行人刘海、李敏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204执13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柏森

审 判 员  方景俊

审 判 员  赵学智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边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