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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执1438号

凤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耿延锁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凤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耿延锁,朱世华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1438号

申请执行人:凤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凤阳县府城镇政务新区凤淮路.机构代码:00322056-X

法定代表人:方光前,该单位主任。

被执行人:耿延锁,男,汉族,1980年5月4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朱世华,女,汉族,1989年2月20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关于凤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耿延锁、朱世华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一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6行审82号行政裁定书确定:对申请执行人凤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凤征决字[2016]03035号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中的88230元准予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询平台及房产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没有银行存款、没有车辆、没有房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芮继雷

审 判 员  马世卫

审 判 员  卞文新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宋德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