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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执1298号

申请执行人陈文静、张庆莲与被执行人李强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文静,张庆莲,李强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1298号

申请执行人:陈文静,女,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申请执行人:张庆莲,女,汉族,自由职业,住江苏省邳州市。

被执行人:李强云,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申请执行人陈文静、张庆莲与被执行人李强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2月10日作出(2016)皖1802民初258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强云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文静、张庆莲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强云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陈文静、张庆莲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76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397元。本案在执行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李强云的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此事实,申请执行人认同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一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文静、张庆莲发现被执行人李强云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雷 刚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叶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