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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6424号

吴江与童杭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6-1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江,童杭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6424号之一

原告:吴江,男,198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重庆市开县。

被告:童杭佳,男,199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诉被告童杭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江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吴江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徐 升

人民陪审员  陈佳女

人民陪审员  胡 璇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杨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