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6424号之一
原告:吴江,男,198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重庆市开县。
被告:童杭佳,男,199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诉被告童杭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江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吴江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徐 升
人民陪审员 陈佳女
人民陪审员 胡 璇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杨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