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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3执903号

何巩朝与李茂才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川0823执903号何巩朝、李茂才:申请执行人何巩朝与被执行人李茂才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823民初19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0月16日依法受理执行。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李茂才应向申请执行人何巩朝支付医疗费用2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茂才已自动履行,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的规定,(2017)川0823民初193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赔偿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