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川0823执903号何巩朝、李茂才:申请执行人何巩朝与被执行人李茂才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823民初19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0月16日依法受理执行。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李茂才应向申请执行人何巩朝支付医疗费用2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茂才已自动履行,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的规定,(2017)川0823民初193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赔偿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