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02执850号申请执行人赵振科,住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郭建超,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振科与被执行人郭建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甘1002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郭建超归还原告赵振科借款114000元,其中50000元从2014年1月3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全部款项归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700元,由被告郭建超负担。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郭建超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求申请执行人赵振科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1002执8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金波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