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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财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刘倩、韦秋美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倩,韦秋美,雷献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财保162号申请人:刘倩,女,汉族,1986年6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申请人:韦秋美,女,汉族,1967年7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被申请人:雷献亮,男,汉族,1967年10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申请人刘倩于2017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韦秋美、雷献亮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倩与被申请人韦秋美、雷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倩申请对被申请人韦秋美、雷献亮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了担保。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韦秋美、雷献亮的存款或者其他财产,保全金额人民币7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尚 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胡加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