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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30民特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贵州荔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博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拍卖扣押船舶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贵州荔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博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30民特73号申请人:贵州荔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荔波县玉屏街道办事处樟江西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2216301312B。法定代表人:莫玉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韦振南,系该公司合规风险部负责人。被申请人:贵州博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龙里县冠山街道金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6975341758。法定代表人:刘智勇,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人请求:一、请求法院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贵州博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龙里龙山镇贵新高速公路龙里匝道口旁龙城国际广场B456幢负一层152号2875平方米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龙房权证龙山镇字第××号),申请人贵州荔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拍卖、变卖担保财产所得价款在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共计人民币(币种下同)10278273.05元(利息按截止2017年8月23日计算,后期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贷款本金付清之日止)范围内优先受偿;二、本案涉及的实现担保物权的一切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贵州博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2016年11月17日申请人贵州荔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贵阳合朋远航诚信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贵阳合朋远航诚信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向贵州荔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币种下同)壹仟万元整(¥10000000.00),期限为11个月(从2016年10月28日至2017年9月27日),由贵阳合朋远航诚信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权属贵州博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龙里龙山镇贵新高速公路龙里匝道口旁龙城国际广场B456幢负一层152号2875平方米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龙房权证龙山镇字第××号)作抵押,《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最高额抵押合同》一并约定了借款的发放及支用、借款担保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其中贷款利率为8.86‰/月,特别约定逾期罚息在原定利率上加收50%。合同签订后,申请人贵州荔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约发放贷款,借款期间贵阳合朋远航诚信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偿还了部分利息,已结息至2017年5月20日止,截止目前,贵阳合朋远航诚信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尚欠本金壹仟万元整(¥10000000.00)及2017年5月20日至2017年8月22日的利息278273.05元,经多次催收,被申请人贵阳合朋远航诚信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仍未履行合同按时结息。2016年4月22日,被申请人贵州博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此笔借款的抵押人与申请人贵州荔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荔农商行抵字第f-2016040002号)。合同第一条第一款约定:抵押担保期间:从2016年4月22日至2021年4月21日,最高额度伍仟万元正(¥50000000.00元)。合同第三条约定抵押范围为:本金伍仟万元整(¥50000000.00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及实现抵押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合同第十二条抵押权的实现(二)约定:发生主合同约定债务人违约情形之一的,乙方(抵押权人)贵州荔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提前实现担保物权。2016年4月22日,龙里县房地产管理局作出龙房他证龙山镇字第××号不动产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申请人贵州荔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贵州博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贵州荔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用其位于贵州省龙里龙山镇贵新高速公路龙里匝道口旁龙城国际广场B456幢负一层152号2875平方米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龙房权证龙山镇字第××号)为借款人贵阳合朋承信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作抵押担保,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2016年4月22日,办理了抵押登记,为借款人贵阳合朋远航诚信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贵州荔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00万元及利息等,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人贵阳合朋远航诚信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未能清偿借款利息,构成违约。现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贵州博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的房产依法拍卖、变卖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贵州博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贵州省龙里龙山镇贵新高速公路龙里匝道口旁龙城国际广场B456幢负一层152号2875平方米的抵押房产(房屋所有权证:龙房权证龙山镇字第××号)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贵州荔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主债权壹仟万元整(¥10000000.00元)及其利息(2017年5月20日至2017年8月23日计算为280566.67元,后期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贷款本金付清之日止)范围内优先受偿。二、申请费27816.00元,由被申请人贵州博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若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欧子红审判员  陈 霞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岑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