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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韩荣与南阳市天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荣,南阳市天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740号原告:韩荣。委托代理人:王金让,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南阳市天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信克,任总经理。原告韩荣诉被告南阳市天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韩荣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荣于2017年10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韩荣负担。审 判 长  胡进锋审 判 员  王 峥人民陪审员  陈 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谭瑾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