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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刑更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李春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春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刑更1153号罪犯李春风,男。现在黑龙江省泰来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5日作出(2004)哈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春风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2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本院于2010年4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4年9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泰来监狱于2017年9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报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春风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于2017年2月9日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本院认为,罪犯李春风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春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11月22日起至2023年1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娜审判员 关毅民审判员 田 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