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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3执6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新疆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分公司与奎屯天天顺招待所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分公司,新疆天天顺招待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003执610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分公司,住所地奎屯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789866273E。法定代表人:李振山,该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新疆天天顺招待所,经营地址奎屯市。经营者:冯树林,男,1970年8月5日出生,住奎屯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新疆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奎屯天天顺招待所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09323.25元,执行费154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案款110863.25元,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4003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成审判员  王 鑫审判员  宋 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素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