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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执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烟台福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于成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福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成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1238号申请执行人:烟台福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晨光小区43-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44546305U。法定代表人:石卫青,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娟,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于成玲,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烟台福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于成玲支付令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烟台福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0691民督16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群昌审判员  徐功成审判员  刘 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树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