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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4执5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方正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梁红松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正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梁红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4执563号申请执行人:方正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方正县方正镇城北民政局二楼侧。法定代表人:郑士军,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珺瑞,方正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员。被执行人:梁红松,男,41岁。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正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梁红松安全生产事故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梁红松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红玉人民陪审员  刘志岩人民陪审员  张秀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再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