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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民初38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5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赵善梅与王建平、巴州财汇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善梅,王建平,巴州财汇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刘昱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3820号原告:赵善梅,女,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丽,新疆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平,男,汉族,1976年10月2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库尔勒市。被告:巴州财汇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人民东路聚贤大厦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李晓芳,该公司经理,身份证号:×××。被告:刘昱成,男,汉族,1988年10月1日出生,巴州财汇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库尔勒市。本院受理原告赵善梅诉被告王建平、巴州财汇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刘昱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善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32.5元,退付原告赵善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靳志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 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