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1执7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5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顺场信用社、张周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顺场信用社,张周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1执710号申请执行人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顺场信用社,住所地:水城县顺场乡顺场街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063097209K法定代表人吴玉侠,系该社主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秀奇,系该社职工。被执行人张周位,男,1977年2月17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农民,住水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21民初139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周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判决书规定的内容,即将偿还申请执行人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顺场信用社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329063.04元(2016年4月15日以后的月息按13.30005‰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236元,执行费4930元,共计340229.04元及相应利息交到水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但被执行人张周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周位无有价证券、债权、无房产、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本院依法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顺场信用社,申请执行人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顺场信用社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堂富审判员 谢礼明审判员 吴太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 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