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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41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金玲与被执行人遂平县金田农林种植开发有限公司、李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玲,李立新,遂平县金田农林种植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4123号申请执行人李金玲,女,196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执行人李立新,男,1949年6月30日出生,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遂平县金田农林种植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驻马店市遂平县。法定代表人李立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金玲与被执行人遂平县金田农林种植开发有限公司、李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驿民初字第553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遂平县金田农林种植开发有限公司、李立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遂平县金田农林种植开发有限公司、李立新银行存款或其它收益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艳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