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刑更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邢国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邢国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刑更1047号罪犯邢国强,男。现在黑龙江省泰来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4日作出(2008)齐刑一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邢国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本院于2014年12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泰来监狱于2017年9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报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邢国强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本院认为,罪犯邢国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邢国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6月20日起至2028年5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娜审判员 关毅民审判员 田 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