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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刑更8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韩新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新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刑更832号罪犯韩新芳,男。现在黑龙江省泰来监狱服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2014)广铁法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新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泰来监狱于2017年9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报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韩新芳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本院认为,罪犯韩新芳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新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3月31日起至2028年8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丽静审判员  关毅民审判员  石玉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福生 来源: